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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女儿状告母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9/20

        “被告刘兰兰从即日起至原告李小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向原告李小乐支付生活费300元,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被告刘兰兰承担一半。”近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幼女索要抚养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李大平与刘兰兰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李小乐。因李大平、刘兰兰性格差异较大,双方于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李小乐由其父李大平抚养,刘兰兰不支付女儿抚养费。李大平、刘兰兰离婚后,李小乐随李大平在阆中城区生活。
        李小乐进入幼儿园后,收入有限的李大平,已无力单独承担抚养女儿的费用开支。李大平多次找刘兰兰协商女儿抚养费一事,均被拒绝。为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李大平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李小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兰兰与自己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刘兰兰不支付抚育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给付抚育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刘兰兰的经济能力,酌定被告刘兰兰每月向原告给付生活费300元,李小乐的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产生为据,由被告刘兰兰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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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永康律师事务所,浙江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事务所,合同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公司业务,房地产,普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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