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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填资格信息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9/20

         2010年的时候,王先生去应聘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务部职员。应聘前,王先生还参加了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已经通过了2门,还剩下2门科目成绩未公布。“当时我很自信能够考过,就去参加了这个公司的招聘。”王先生说,这个公司在招聘法务部职员的时候,其实没有明确注明是否一定要具备法律顾问资格证。“但是我在招聘表上资质证书一栏填写了,法律顾问资格证。”

         后来,王先生通过面试成了这家公司的职员。但1年后,公司因故把王先生辞退,并支付了3000余元费用。公司代理人后来在庭上说,辞退王先生的理由是:公司让王先生做工程项目的合同,但他总是拖延,影响到公司的业绩,“他有点懒,长期拖业务的后腿。”但不久后,王先生就把公司告上了法院,称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王先生说,上班1个月左右,成绩公布出来他发现自己没有通过资格考试,就把实情也告诉了公司。“公司当初就没要求我出示资格证书,得知我没有法律顾问资格证后,他们也没有提出异议将我开除。”

         房地产公司则说,自己没有和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他迟迟不肯提交资格证导致的。王先生也没有告知没有通过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事实。

         在审理中得知房地产公司招聘时,未明确要求岗位必须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公司应该在入职前,对职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若未满足要求,应当不予录用。或者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公司自身对员工入职前的审查不严格,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负责此案的法官告诉我们,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支付王先生3000元。

         法官提醒:

         1.用人单位最好在入职前完成对劳动者的资格审查,最迟在用工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继续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2.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要求,应聘者虚报个人信息的行为就属于欺诈,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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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永康律师事务所,浙江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事务所,合同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公司业务,房地产,普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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