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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三类事故可快速处理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中新网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今日发布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 

  《意见稿》明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意见稿》明确,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一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三是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是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是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是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是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是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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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永康律师事务所,浙江律师事务所,金华律师事务所,合同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公司业务,房地产,普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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