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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专家:立出"良法"规制网络犯罪
发布日期:2014/12/11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朱宁宁
网络犯罪须依法应对、依法防范、依法惩治。但是在全面依法推进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犯罪的刑事法律应对,要特别强调法治原则,这意味着要有相应立法,但相应立法必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讲的‘良法’,要制定‘良法’来规制网络犯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在近日举办的2014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上的这番话引起各界共鸣。
围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于新兴的网络刑事犯罪,一方面要根据犯罪的特点加强控制,适当前置刑法干预的起点,如把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独立视为犯罪;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刑事立法是不是符合良法善治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司法实践能不能超前,超前的司法固然可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但是符不符合法治原则需要深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强调指出,互联网会改变一切,但是法治坚守的永恒的价值即人的尊严,包括隐私权是不变的。任何一种先进的技术,损害了或者降低了人的自由和价值,包括言论自由、隐私权,那么这样的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就未必是好事。所以互联网给法制传统、法治社会都提出了很多挑战,包括刑法、宪法、民法在内所有的法制体系以及法学理论,在互联网时代也要变革、更新,但是这种更新是有界线的,有些是不能变的。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1997年刑法偏重规制计算机犯罪,如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等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行为。目前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除了对计算机犯罪增加单位犯罪以外,着重对网络犯罪作了完善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高铭暄教授分析指出,草案一是新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二是新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种行为构成的犯罪,三是新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这三种情况都包括在单位犯罪之内。这样就使得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更加体系化、完整化,有利于更好地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铭暄说。
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处长孙铁成认为,政府应该确确实实在适当的领域有适当的管理。产业的发展导致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权利的边界可能在法律上比较模糊,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不断地明确权利边界,但是不要盲目地去启动刑事追诉。他进一步指出,目前部分案件虽然在民事侵权认定上很困难,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则非常容易,这其实是非常可怕的侵权。关于互联网犯罪,应更多地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包括对于作为潜在的受害者的民众应进一步加强教育防范;对犯罪产业链应想办法切断;防止信息拥有人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不当控制;在整个互联网犯罪防治中,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使得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面前面临很多新的法律困境。
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介绍,黑色利益链条盘根错节,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快速蔓延,网络谣言传播扩散、考试作弊四处泛滥……当前从公安部门掌握的各方面情况来看,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安全的突出威胁,对我国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在不断加重。为了加强依法治网、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从源头上防范、遏制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李菁菁认为,必须要树立一个全新的网络安全理念,加快网络安全基本法的立法进程,统筹协调网络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积极推进网络空间的国际立法。
必须着力解决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的刑事法律困境。”李菁菁建议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重点解决对构成犯罪利益链条的网上帮助行为给予独立定罪。同时坚持打防结合,加强网络安全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衔接。
李菁菁还指出,网络安全管理是预防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严重滞后于刑事立法,没有体现出打防结合、防范为先的治理原则,不利于从源头上去防范网络犯罪。建议国家加快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立法的制定和完善。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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