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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案例
江某的年龄之谜?
发布日期:2014/10/15

       委托人:江某某(系江某父亲)
       承办律师:胡辉 律师
        【案情简要】2013年9月19日晚,刘某与王某在某某市某某镇龙鸣山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商议请罗某出面讲和,但均准备了讲和不成则再次斗殴。期间,刘某纠集了了杨某,杨某又纠集了江某等人,并准备了武士刀、关公刀等工具,赶至案发地点:龙鸣山脚下,与刘某等人会合。王某一方则准备了木棍、树枝等工具。21时许,双方协商未果,江某手持关公刀跟在持武士刀的杨某身后,与其一起冲上山。其他人则紧随其后。王某一方见状四散逃离,杨某、江某仍持刀追砍被害人田某、贺某。致使田某受伤、贺某死亡。其中贺某系被杨某砍创左劲静脉破裂、左椎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2013年9月22日,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辩护过程】2013年10月14日,受江某父亲江某某的委托,本所指派胡辉律师为江某提供辩护。在承办律师与江某的会见过程中,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他和老家(贵州省安顺地区安顺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的其他村民在户口出生登记时登记的出生年、月,用的一般都是农历。江某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年月为1995年8月24日。得此情况后,承办律师极为重视,因为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江某在案时可能未成年。承办律师随即与江某父亲江某某取得联系。得到江某某的确认后,上网查阅了万年历,发现农历1995年8月24日,如果是公(阳)历的话是1995年9月18日,而案发时间为2013年9月19日,那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已经成年。
        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江某时,承办律师将查询结果告知了江某及其家属。
        几天后,承办律师就此再次上网查询,突然发现1995年的农历8月为润月。第一个8月的24号转换成公历的话,是1995年的9月18日。而第二个8月(即润月)的24号转换成公历的话,为1995年的10月18日。案发时间是2013年的9月19日,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江某如果是第一个8月出生,那么应当是属于成年人犯罪。如果是润8月出生,那么就是未成人犯罪。
        得此情况后,承办律师随即约见了江某的父亲江某某,在与江某某的交谈中,江某某回忆起了儿子江某出生那年,确实是润8月。并表示江某是在润8月(即第二个8月)出生。出生地就在自己老家的家中,接生人是自己同村的自家人。当时没有去医院,所以也就没有医院开具出生证明。后来长大在学校读书报名时,报的出生年只是1995年8月24日,也不会特意向学校说明是农历还是公历。另外,他们村的人一般对自己的生日都只记农历,而不会去记阳历。在向有关部门申报户口登记时,习惯上也是报的农历。
        至此,要真正厘清江某在案发时是未成年,这一关键性的刑法问题,似乎进入绝境。但承办律师还是在江某某给出的上述信息中,明确了辩护方向。让江某某趁回老家过年之机,咨询当地派出所,是否能够出具证明,证明当地是以农历的出生年月作为户口登记的。另外让其所在的村委员会成员回忆并出具证明,证明该村村民是以农历的出生年月,作为户口登记和江某的实际出生年月。2014年1月27日,江某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阐述了江某的出生年月为农历的1995年的润8月。
        【律师意见】之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正式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江某在案发时可能系未成的人的辩护意见。
        收到律师意见后,检察机关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江某系未成年人犯罪。
        【辩护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江某在案发时未成年。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江某在案发时未成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胡辉 审核:周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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