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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系统接踵出台改革意见 推出200余项具体措施
发布日期:2015/2/27

 

稿件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马学玲)羊年春节前后,中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先后公布,总共推出200多项相关领域的具体改革措施或任务。专家分析指出,这些措施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细化与落实,这些举措的实施,会对进一步优化国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理顺司法体制,起到较大作用。
 
公、检、法陆续出台200余项改革措施
 
去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中全会召开后,各方开始按照“战略蓝图”施工。
今年2月15日,官方发布消息称,《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这是中央首提“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引发外界关注。对此,公安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与以往改革相比,这是一次全面系统、综合配套、触及根本的改革。本次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几乎涵盖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
2月25日,羊年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六方面42项重点任务,旨在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次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中国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一文件提出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至此,中国公、检、法系统均出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文件,共涉及200余项改革措施或任务。
 
热点梳理
 
在上述三份改革意见中,有不少关涉司法公正、民生便利以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
——取消暂住证制度
在深化公安改革方面,“户籍改革”是最受舆论关注的焦点。改革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此外,改革意见还提出,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等多项措施。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
在深化法院改革方面,最高法发布的改革意见首次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透露,法院方面正在和公安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将在近期推出这项制度。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点在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改革方案中有所细化。
最高检提出,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最高法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安排中,还提出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防范干预司法
防范干预司法,法院和检察改革意见中均有涉及,这也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的落实。
最高法提出,要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最高检除了提出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还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作出安排。改革意见提出,要明确上级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检察院实施领导的途径及方式,严格区分内部行政管理权与检察官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的界限。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法院、检察院将建“自我惩戒”制度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文件,都提出“自我惩戒”举措。
其中,最高检出台的意见明确,“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最高法发布的改革纲要则明确,“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公检法均亮剑“冤假错案”
公、检、法系统出台的改革意见,均提及“冤假错案”。
其中,公安改革意见指出,“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最高检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作为42项任务之一,并明确,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最高检进一步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最高法亦是用较大篇幅强调如何“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并进一步指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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