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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修订草案:公益广告不得含烟草制品商标
发布日期:2014/12/23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席锋宇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广告法草案。新的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新草案的规定,今后,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店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专卖点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原草案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的限制。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时,对于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不宜完全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将有关规定修改为:
一是,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橱窗烟草广告;
三是,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是,经国务院工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于,并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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