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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追逐竞驶”等问题
发布日期:2014/12/19

 

稿件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六个,包括刑事案例一个,民事案例五个。刑事案例涉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问题;五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认定及返还财产、申请执行人变更、委托拍卖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等问题。
在指导案例32号中,2012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张纪伟驾驶无牌改装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鑫驾驶套牌改装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二人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行驶途中,二人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张纪伟最高行驶速度每小时115公里,金鑫最高行驶速度每小时108公里。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客观行为上以及行驶路线看,可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二人驾驶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速度很快,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且途经城市主干道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法院判决张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此外,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旨在明确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同时划分了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的界限。这不仅明确了“恶意串通”的具体认定标准,解决了合同无效后如何返还财产问题,而且有利于有效惩治违背诚信、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债权受让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这统一了裁判方式,明确解决了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买受人与拍卖行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这对于规范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及时纠正、防控委托拍卖活动中拍卖行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即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这解决了涉外执行的管辖争议问题,确立了涉外案件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的具体标准。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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