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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不得冻结
发布日期:2014/12/5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2月4日讯记者周芬棉既要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两者如何有效衔接,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个人或单位涉案存款时,银行与司法机关双方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以及冻结查询资金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
依据征求意见稿,有些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这些资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商业汇票保证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以及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等。
 
【编辑: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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